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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:事业单位自用住房免纳房产税
发布时间:
Sep 12, 2012
浏览次数:
20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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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月
4
日消息,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,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,其自用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。据悉,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规定,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,虽然有一定的收入,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,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。
因此,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,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,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
。
(来源:
搜狐焦点
2012
年
09
月
05
日
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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